交通事故在什么时候能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协商处理是一种快速、便捷解决纠纷的方式,能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那么,交通事故何时能协商处理呢?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如果事故仅涉及财产损失,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解决。例如,两车发生轻微刮擦,车身仅有少量划痕,没有其他严重损伤,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进行协商处理。 其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就是说,当非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且事故情况比较清晰,双方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时,也可以协商解决。比如,自行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都能明确事故是如何发生的,且只是车辆有一些小损坏,就可以自行协商赔偿问题。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协商处理。一是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是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是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这些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共安全、人员生命健康等重要问题,需要由交警等专业部门介入处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在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等情况下可以协商处理。但遇到较为复杂或严重的情况时,应及时报警,由专业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