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撤销权在什么时间可以使用?
我公司目前经营不善,已经在走破产程序了。最近听说有个破产撤销权,我不太清楚这个撤销权在什么时候能使用。是破产开始前一段时间,还是破产过程中某个阶段呢?我想了解下具体的时间范围,好看看能不能利用这个权利挽回一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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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偷偷转移财产或者做一些对债权人不利的事情,法律赋予管理人的一种可以把这些行为撤销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主要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相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这个较长的时间段内,针对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类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对于个别清偿行为,如果是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况,管理人一般也能行使撤销权,除非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能会在临近破产时做出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赋予管理人撤销权,可以让这些行为被纠正,把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财产追回来,重新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这样能让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公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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