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望权。但最近对方说要中止我的探望权,我不太明白。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探望权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是可以被中止的呢?我担心对方是故意找借口不让我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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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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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探望权可以中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就是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法定情形。 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例如开放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等。因为这些疾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孩子的免疫力相对较弱,若探望权人在患病期间进行探望,很有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孩子,严重威胁孩子的身体健康。 其次是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了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对孩子进行殴打、虐待、性侵害等,这些行为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无疑会让孩子再次受到伤害。 再者,探望权人存在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会给孩子树立不良的榜样,还可能在探望过程中对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孩子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若长期接触有这些不良行为的探望权人,可能会对其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产生负面作用。 另外,如果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例如教唆孩子偷窃、撒谎等,这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品德和行为规范的养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当出现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若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就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权人的疾病治愈、不良行为改正等,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恢复探望权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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