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底税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
我公司有一些留底税款,不太清楚这些留底税款能不能退。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里,留底税款在什么情形下是可以退还的呢?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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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出现了留抵税额,国家把这些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这就好比企业提前交了税,现在可以把多交的部分拿回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对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扩大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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