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宣告破产?


在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申请破产时,并非所有申请都会得到法院的破产宣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而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虽然申请破产,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标准,法院是不会宣告其破产的。比如企业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或预期收入能够偿还债务,就不符合破产条件。 其次,如果债务人能够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也不会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和解协议意味着企业和债权人之间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履行和解协议来避免破产。 再者,当企业有挽救的可能,进入重整程序并成功执行重整计划时,也不会被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如果企业在重整过程中,按照重整计划改善了经营状况,偿还了债务,那么法院就不会宣告其破产。 最后,若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现有恶意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法院也不会宣告破产。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而不会轻易宣告企业破产。总之,企业申请破产能否被宣告,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