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案件在什么情形下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案件中有证人提供了证言。我不太清楚这些证言是否都能被当作有效证据,想知道在刑事案件里,到底哪些情况下证人给出的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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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人证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首先,证人的作证能力存在问题时,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比如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确认知和表达事实的人,其提供的证言就不具有证据效力。因为这类证人由于自身的生理或精神状况,无法准确感知和描述案件事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证人作证,证人可能会基于恐惧等心理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陈述,这样的证言显然不能真实反映案件情况,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者,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证人应该如实陈述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猜测、评论和推断往往缺乏事实依据,容易误导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比如证人说“我觉得他肯定是有罪的”,这就是一种猜测性的表述,不能作为证据。 另外,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导致证人之间可能相互影响,这样收集到的证言就存在瑕疵。如果不能对这种程序瑕疵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补正,该证言就不能作为证据。这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收集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最后,如果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有助于查明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又无法通过质证得到确认,其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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