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间?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羁押期间会重新计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所说的“另有重要罪行”,指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又发现了与之前所侦查的罪行不同种的重要犯罪,或者是同种犯罪但将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犯罪事实。例如,原本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罪被羁押,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其还涉嫌抢劫罪,那么此时就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准确确定其身份,那么在查明其身份之前,羁押期限是不开始计算的,一旦身份查明,就从查明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比如,犯罪嫌疑人自称是张三,但经调查发现其真实姓名是李四,之前的身份信息都是虚假的,那么就从确认其是李四这个身份开始重新计算羁押时间。 再者,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通常是因为案件的证据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某些关键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检察院,这时检察院就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相应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也会重新计算。 最后,在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这也会导致羁押期间重新计算。例如,由于某些原因,案件从A法院被移送到B法院进行审理,那么从B法院收到案件开始,就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也会随之重新计算。 总之,重新计算羁押期间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进行,但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来执行,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