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追诉期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我最近在了解法律知识,对刑法追诉期很感兴趣。想知道中国刑法追诉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确立的,是随着刑法诞生就有了,还是后续慢慢加入的,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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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期,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了。 中国刑法追诉期的规定并非一蹴而就。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刑事法律制度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在第76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该条文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 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87条等条款中对追诉时效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可以说,中国刑法追诉期制度从1979年刑法就已确立,并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得以完善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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