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卖淫罪定罪标准?

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卖淫罪定罪标准的起始时间。想了解一下是从哪个具体时间开始,我国法律明确有了关于卖淫罪的定罪标准呢?我对这方面法律知识很感兴趣,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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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淫犯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卖淫罪”这一罪名。不过,与卖淫相关的行为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不同罪名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和定罪标准。 首先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正式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从1997年开始,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这种行为有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次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样也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确立,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据1997年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单纯的卖淫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对于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主要是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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