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选择单独计税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我在处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发现有单独计税和综合计税等方式。我想弄清楚个人所得税选择单独计税这种方式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因为这关系到我之前年度的税务情况和之后的申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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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选择单独计税的起始时间和相关政策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2018年,我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同时,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给出了单独计税的过渡性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这意味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就有了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权利。 不过,该政策有时间限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目前又有新政策延续了单独计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所以,从实际可操作角度,2019年是个人所得税开始可以选择单独计税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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