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好还是单独计税好?
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遇到了一个难题。现在有部分收入既可以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能选择单独计税。我不太清楚这两种方式哪种对我更有利,想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情况,看看哪种计税方式能让我交的税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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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好还是单独计税好,需要先了解这两种计税方式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综合所得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也就是说,将这四项收入合并在一起,按照统一的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单独计税通常是针对一些特定的收入,比如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在一定时期内,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哪种方式更好取决于个人的具体收入情况。如果你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扣除各项扣除项目后收入低于六万元,那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可能更划算,因为并入后可能无需纳税或者纳税较少。例如,小李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5万元,扣除6万元的费用以及专项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此时若他有一笔3万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整体可能都无需纳税。 如果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较高,且适用税率较高,单独计税可能更合适。比如小张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适用20%的税率,他有一笔5万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若单独计税,奖金部分按照相对较低的税率计算纳税,整体税负可能会低于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情况。所以,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构成、扣除项目等具体情况仔细计算和比较,才能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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