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什么时候设立?
我最近买了块地,想在旁边邻居的地上设立地役权,比如通行权。但我不知道地役权具体什么时候才算是正式设立,是签合同的时候,还是要去办理登记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别人约定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当双方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就正式设立了。这里的合同生效,通常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比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乙签订了一个在乙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合同,当这个合同生效时,甲就拥有了在乙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不过,虽然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地役权依然存在,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土地上存在地役权的人。比如,乙将设有地役权的土地转让给了丙,而丙并不知道这块土地上有地役权,如果没有进行地役权登记,那么甲的地役权就不能对抗丙,丙可以拒绝甲继续使用其土地。 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设立地役权后,建议当事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这样可以避免在土地流转等情况下,自己的地役权受到损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