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协议离婚什么时候生效?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在福建,协议离婚的生效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强调了签订书面协议和亲自申请登记的重要性。 然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天的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在福建,协议离婚的生效时间是夫妻双方在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的那一刻。只有拿到了离婚证,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离婚协议才开始生效。 所以,在福建办理协议离婚,从申请到最终生效,需要经过签订离婚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度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双方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等一系列程序,而离婚证的发放标志着协议离婚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