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合同在什么时候才算失效呢?


要约合同的失效,指的是要约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失去了作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要约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失效。 首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简单来说,就是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并把这个拒绝的意思传达给了要约人,那么从这一刻起,要约就不再具有效力。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甲说不同意按此条件出售,当甲收到乙的这个拒绝通知时,该要约就失效了。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其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也会导致要约失效。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要约。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以特定价格购买房屋的要约,在乙作出承诺之前,甲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了该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规定。 再者,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同样失效。要约中通常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表示。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那么要约就自动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答复,10天过去了,乙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此时该要约就失效了。 最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也会失效。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对要约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改变,就相当于受要约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自然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以10万元购买某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说可以出售,但价格要12万元,这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 总之,要约合同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情形下会失效。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都应当清楚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