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被要求加班。但我发现有时候加班公司并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单位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是可以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呢?我好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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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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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单位可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加班工资的基本概念。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可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呢?首先,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加班且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安排,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法律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才需要支付相应报酬,自愿加班并非用人单位的要求,所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其次,在一些特殊的工时制度下,也可能存在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例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这类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照标准工时来衡量。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有的地区规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 另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的。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的总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使在某些时间段内存在加班情况,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总之,单位不支付员工加班工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劳动者在遇到加班工资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工时制度和加班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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