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的一些做法让我心里不踏实。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单位是必须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呢?比如公司裁员、辞退员工,还是其他什么情况?了解这些对我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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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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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公司因业务调整,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以相同的工资待遇续签合同,但员工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若公司降低工资待遇续签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公司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这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在上述多种情况下,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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