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法正确理解合同的内容和后果。 其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基于真实的租赁和融资的意思,而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比如为了逃避债务、骗取贷款等,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再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要注意的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这分别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有相关表述。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违反了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背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等多方面因素。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双方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