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支持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当劳动者满足一定条件时,通过劳动仲裁可以获得这一补偿。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劳动仲裁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况。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再者,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样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之,当劳动者遇到上述这些情况时,在劳动仲裁中就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