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权利有了法律保障是在什么时候?
我一直对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保障时间点很疑惑。平时也知道人民有民主权利,但不清楚从法律层面给予保障是在哪个具体时候。想弄明白这个时间,好更深入了解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程。
展开


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早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在当时为人民民主权利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保障。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以及人民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这是新中国在民主法治建设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为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全面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将人民民主权利以更为完备和权威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人民民主权利获得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不断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持续加强和拓展对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保障。例如《选举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