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适用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下面来详细说说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况。 首先,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其指定的继承人具有特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如果被继承人立下了遗嘱,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比如,老张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小张,若小张先于老张去世,小张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该房产,因为要遵循老张遗嘱的安排。 其次,遗赠也不适用代位继承。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必须是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生存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若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代位接受遗赠。这同样是基于遗嘱的特定性和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例如,老李在遗嘱中写明将自己的一部分存款赠给好友老王,若老王先于老李去世,老王的子女不能代位接受这笔存款。 再者,与身份紧密相关的权利不适用代位继承。比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养老金、抚恤金等。这些权利是给予特定人的补偿或福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代位继承。例如,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家属领取的抚恤金是对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若其中一位近亲属先于职工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抚恤金。 最后,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遗产。比如,小明为了争夺遗产杀害了自己的兄弟姐妹,那么小明丧失继承权,他的子女也不能代位继承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