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不批捕?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类情形。 首先是证据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而言,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比如只有一些模糊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像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内容真实性存疑等情况,检察院会认为证据不足,从而不批捕。因为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需要有足够且可靠的证据来支撑。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是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是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简单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犯罪情节不严重,并且有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或者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让检察院觉得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就可能不批捕。 最后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批捕决定。因为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采取其他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既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