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时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这时就可能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那么,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里所说的客观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比如说一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受特殊保护的档案、文件等,普通公民是没有权限去获取的。像某些企业的工商登记内档信息,只有特定部门才能保存和提供,当事人自己无法拿到,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收集。 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这些信息通常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允许随意公开。例如企业的核心技术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个人的医疗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当事人难以自行获取,此时就符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 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实际情况复杂多样,法律无法全部列举。比如一些证人因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不敢向当事人提供证言,但可能愿意向法院陈述事实,这种情况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等。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就会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 总之,当当事人遇到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时,要及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按照法律要求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