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新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一个行为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和审判时的新法规定不同,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但如果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就适用处罚更轻的新法。 首先,我们来看“从旧”的含义。“从旧”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理念。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到怎样的处罚,应当依据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来判断。这是因为人们通常是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安排自己的行为,如果用事后颁布的新法来惩罚之前的行为,会让人们无所适从,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就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然后,再说说“从轻”。当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和审判时的新法规定不一致时,如果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比旧法更轻,那么就应当适用新法。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因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如果新法认为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处罚更轻,那么适用新法更符合刑罚的目的。比如,旧法规定某罪的量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法规定该罪的量刑是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那么,在从旧兼从轻原则下如何适用新法呢?关键在于比较新旧法的处罚轻重。一般来说,比较处罚轻重主要看法定刑的高低。如果新法的法定最高刑低于旧法,或者法定最高刑相同但法定最低刑低于旧法,或者主刑的种类和幅度相同但附加刑较轻,那么就可以认为新法处罚更轻,应当适用新法。同时,在比较时,要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以确定最终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动审查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和审判时的新法,并进行比较。如果发现新法处罚更轻,应当适用新法作出判决。此外,对于一些跨法连续犯、继续犯等特殊情况,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也有特殊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