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出资额在什么时候进行执法?


实缴出资额的执法时间并非固定统一,而是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表现。 首先,要理解实缴出资额的概念。实缴出资额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而认缴出资额则是股东承诺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公司,约定甲认缴100万,乙认缴80万,丙认缴50万,这是他们承诺的出资额度。之后,甲实际拿出了100万投入公司,这100万就是甲的实缴出资额。 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通常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工商部门也不会强制要求股东在此时实缴出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缴出资。 然而,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况时,就可能涉及到实缴出资额的执法。比如公司进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清算时,相关部门会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其中就包括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里就涉及到对股东实缴出资是否到位的检查,以确保公司减资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且怀疑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种司法程序中,法院会对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进行审查和执法。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也可能会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