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只对他的儿女好,对继子不关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吗?
我妈再婚了,继父有自己的儿女。生活中,继父只关心他自己的孩子,对我不闻不问。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继父这样做有没有问题,他对我有哪些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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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继父与继子之间的关系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基于继父与继子生母的婚姻而形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继父与继子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父对继子就负有与亲生父母类似的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继子在继父年老时,也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主要看继父是否对继子进行了长期的抚养和教育行为,比如提供生活费用、照顾日常生活、供继子上学等。如果继父只是对自己的儿女好,对继子不关心,但并没有虐待或者歧视继子,且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继父没有必须抚养继子的义务。但如果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就不能只照顾自己的儿女而忽视继子,否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继子认为继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可以先尝试与继父沟通解决问题;若沟通无果,也可以寻求家庭其他成员、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的调解;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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