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
我最近涉及一个仲裁案件,不太清楚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仲裁机构会组成特别仲裁庭。我想知道相关的规定,这样能对我的案件走向有更清晰的了解,也方便我做好应对准备。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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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什么情况下应组成特别仲裁庭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特别仲裁庭的概念。特别仲裁庭是仲裁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仲裁案件而专门组成的仲裁组织,其目的在于更专业、高效地处理特定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而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会组成特别仲裁庭。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如果案件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通常会组成特别仲裁庭。比如涉及复杂的国际商事交易纠纷,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不同的商业习惯以及复杂的技术问题等。由于其复杂性,普通的仲裁庭可能难以胜任,就需要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的仲裁员通常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案件情况。 再比如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案件,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像专利侵权纠纷仲裁案件,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原理和专业的法律规定。普通仲裁员可能对这些专业知识了解有限,所以需要组成特别仲裁庭,仲裁庭成员可能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等,他们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 此外,当仲裁案件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时,也可能会组成特别仲裁庭。重大公共利益的仲裁案件往往影响范围广,涉及众多人的利益,需要更加严格和专业的审理。例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仲裁纠纷,这类项目通常与公共交通、能源供应等密切相关。组成特别仲裁庭可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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