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他们一直没给我个准信,也没说立不立案。我想知道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给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呢?我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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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立案
  • #立案条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而向控告人或报案人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一是没有犯罪事实。比如报案人声称自己财物被盗,但经过警方调查,发现所谓的“被盗”是自己记错了存放位置,根本不存在他人盗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会不予立案。二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两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一方受了点皮外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冲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能就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三是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这些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如果你收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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