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物业费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我买了套新房,开发商通知交房了,但我还没入住。我不太清楚这物业费到底该从啥时候开始交,是交房就开始算,还是等我实际住进去再交呢?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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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物业费开始缴纳的时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如果房子还在开发商手里,没卖出去或者还没交到业主手上,这期间的物业费不用业主承担,而是由开发商负责缴纳。 其次,当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条件向业主交付房屋后,业主就需要开始缴纳物业费了。即便业主没有实际入住,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小区公共区域的服务,比如小区的绿化养护、卫生清洁、安全保卫等,这些服务并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入住而停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只要开发商完成了交房手续,业主就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 不过,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按时收房,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若经认定是开发商的责任,那么在房屋修复合格并实际交付给业主之前,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此外,有些地方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或政策,业主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也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总之,业主在了解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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