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法定许可进行抗辩?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版权使用的事情,对方说我未经授权使用他们的作品侵权了。我听说有法定许可这种情况可以用来抗辩,可我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情况下能这么做,想了解一下法定许可抗辩的适用情形,好判断自己这事儿能不能用这个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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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情况。比如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意味着,如果是编写符合条件的教科书而使用了他人作品,就可以用法定许可来进行抗辩。 再比如,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若在这种情况下被指控侵权,也可以依据法定许可来抗辩。 另外,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在符合这个条件时,同样能够以法定许可来应对可能的侵权指控。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遇到类似的侵权质疑,也可适用法定许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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