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商标会一次用尽?


商标一次用尽,也被叫做商标权利用尽,它指的是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他人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后续行为,商标权人就不能再行使商标权进行干涉了。简单来讲,就是商标权人对该商品的商标权在首次销售后就“用尽”了。 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商标一次用尽”这个术语,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和理论中是认可这一原则的。《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是符合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商标一次用尽的情形: 1. 合法投放市场的情形:当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主体,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合法地投入市场后,这些商品在后续的流通环节中,其他人销售该商品的行为,通常就不再侵犯商标权。例如,甲公司是某商标的所有权人,它把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卖给了乙经销商,乙经销商再把商品转卖给消费者丙,在这个过程中,乙的转卖行为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甲公司在首次销售商品时,商标权已经在这批商品上用尽了。 2. 平行进口的情况:平行进口指的是在国际市场上,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销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果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或其关联企业合法投放市场的,那么平行进口商进口并销售这些商品的行为可能会适用商标一次用尽原则。不过,我国对于平行进口是否适用商标一次用尽原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如果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使用的商标相同,并且该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在国外合法投放市场的,那么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认定商标权利用尽。但如果进口商品的质量与国内商标权人商品质量差异较大,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的声誉,就可能不适用该原则。 3. 商品的转售和再销售:只要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且没有对商品进行实质性的改变或损坏商标标识,那么商品的转售和再销售行为通常会适用商标一次用尽原则。比如,消费者购买了带有商标的商品后,又在二手市场上转卖该商品,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一次用尽原则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果商品在销售后被改变、重新包装或与其他商品混合,导致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或者对商标造成了损害,那么商标权人仍然有权制止这种行为。例如,有人购买了正品商品后,将商品的质量降低,然后再销售,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适用商标一次用尽原则,商标权人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