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不给予受理?
我前段时间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去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却被告知不受理。我不太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下交通事故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是不会被受理的,好判断我这情况是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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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一些情形是不会被相关部门受理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些情况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但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调解申请。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法院会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里也能看出,如果已经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就无需再通过交管部门调解。 其次,超过规定的申请调解期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若超过这个期限提出申请,交管部门就不会受理调解。 再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不会被受理。比如事故发生地不在该交管部门的辖区范围内,那么该部门就无权处理,需要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另外,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管部门可能无法受理相关调解等申请。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很难对事故责任等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后,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的,后续再提出相关申请时可能不会被受理。因为法律规定了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的时间限制,逾期未申请视为认可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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