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我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挺感兴趣的,想了解下它具体是哪一年颁布的,这有助于我更好地去研究这部法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所以希望能有人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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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于1984年5月3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为了保障这种自治权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它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此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总的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修正,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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