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


商标被驳回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局经过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做出不予以注册的决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商标可能被驳回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其次是违反相对禁止性条款。《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就是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会驳回申请。《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另外,商标缺乏显著性也可能导致被驳回。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区分开来的特性。如果商标过于简单、普通,不具有独特性,难以让消费者识别,就可能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