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证人证言无效?

我在一场民事纠纷里,对方找了证人来作证。我感觉这个证人说的话不太靠谱,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证人证言是无效的呢?我想看看能不能从这方面找找突破,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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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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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证人证言都具有法律效力。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证人证言无效: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儿童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所提供的证言内容超出了其认知和理解范围,那么该证言是不能被采纳的。例如,让一个5岁的孩子描述一起复杂的商业交易过程,显然是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的范畴,这样的证言就是无效的。 其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定无效。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在一场合同纠纷中,证人是一方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其作出的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采信。 再者,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其提供的书面证言或其他形式的证言通常是无效的。这是为了保证对方当事人有对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另外,通过暴力、威胁、贿买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这种方式获取的证言很可能是不真实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最后,证人的证言如果前后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可能被认定无效。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应该保持陈述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如果证人的陈述出现重大矛盾,又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明,那么其证言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法院可能不会采纳该证言。 总之,了解证人证言无效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正确运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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