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案件需三个月是哪里规定的?
我有个执行案件,法院说要终结本次执行,还说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得三个月。我不太明白这规定是从哪来的,想知道到底是哪个法律或者文件里有这样的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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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不过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终结本次执行案件需要三个月的时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这里提到的“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并不是说终结本次执行案件需要三个月,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满足的一个时间条件。也就是说,从执行案件立案开始计算,如果还没到三个月,通常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以,这个“三个月”是作为判断是否能终结本次执行的一个时间门槛,而非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所需要花费的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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