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哪里指定?
我因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涉及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不太清楚这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来指定的,心里一直犯嘀咕。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是哪里有权力来进行这个指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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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由哪里指定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来指定。具体而言,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相应的机关负责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且存在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情形,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里的“无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固定的住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也有权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这也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同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最终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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