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离婚协议要去哪里办理?


变更离婚协议的办理地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尚未正式离婚,只是还处于离婚冷静期内,想要变更离婚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相对简单。因为此时离婚登记尚未完成,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然后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即可,不需要到特定的机关去办理变更手续。之后按照正常的离婚登记流程,在冷静期届满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此时若要变更离婚协议,则要分两种情形。如果双方能够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自行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来变更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该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到特定机关办理手续。不过,如果涉及到房产、车辆等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财产分割内容变更,那么就需要到相关的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比如房产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要到车管所等。 若双方无法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方想要变更离婚协议,那么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变更以及如何变更作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