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应该在哪里起诉?
我打算和另一半打离婚官司,但不清楚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提出诉讼。我和对方户籍所在地不同,现在也不在一个城市生活,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要到哪里的法院去起诉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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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打离婚官司起诉的法院选择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概念,“原告就被告”原则和特殊情况。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住所地就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A和B要离婚,B的户籍所在地是甲市,那么正常情况下A要到甲市的法院去起诉。如果B已经离开甲市,在乙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A就需要到乙市的法院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例如,C要和D离婚,而D被监禁在某监狱,那么C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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