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合同的事应该去哪里起诉?


在遇到用工合同纠纷需要起诉时,首先要明确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一般而言,这类纠纷的管辖主要遵循法定的地域管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用工合同来说,被告住所地通常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要起诉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是可以受理案件的。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对于用工合同,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通常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劳动者在A市的一个工厂工作,而用人单位注册地在B市,那么A市就是合同履行地,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向B市(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A市(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用工合同中有关于管辖法院的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法院来起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合同纠纷通常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在经过劳动仲裁之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且,劳动仲裁的管辖地与法院的管辖地确定也有一定关联,一般也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总之,在处理用工合同纠纷起诉的问题时,要先明确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然后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中的书面约定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