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无法确认对方常住地址,应该在哪儿起诉?
我打算起诉离婚,可我现在没办法确定对方的常住地址。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是去对方的户籍所在地,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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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时,如果无法确认对方的常住地址,这涉及到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管辖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你的案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般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通常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当无法确认对方常住地址时,就不能按照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了。此时,就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离婚诉讼。比如,被告的户籍在A地,即便你不知道他现在住在哪里,你也可以向A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你作为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在起诉离婚无法确认对方常住地址时,一般应向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若对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则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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