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探讨本案被告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一法律概念。简单来说,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同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了与之前实质相同的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当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对某一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依据,再次作出与原决定实质相同的复议决定,就可能被认定为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判断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事实方面,要对比两次复议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如果前后两次复议所涉及的事实没有任何变化,那么就具备了重复决定的一个条件。例如,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事件经过、相关证据材料等在两次复议中完全相同。 其次是理由方面,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理由是否相同。这里的理由包括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依据。如果两次复议中,劳动厅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判断没有任何改变,那么也可能构成重复决定。 最后是法律依据方面,要查看两次复议决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相同。如果前后两次均依据相同的法律条文作出决定,且没有新的法律解释或适用情况,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关注是否存在重复决定的问题。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劳动厅在第二次复议时,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行政行为存在新的情况,或者发现了原复议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从而作出与原决定不同的复议决定,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反,如果不存在这些合理的理由和变化,劳动厅再次作出与原决定实质相同的复议决定,就可能违反了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