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它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为了准确认定该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比如一些企业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开展所谓的投资理财项目来吸收公众资金。二是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现在很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宣传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吸引不特定的公众参与。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承诺给予投资者年化20%甚至更高的利息回报,这明显超出了正常投资的收益范围。四是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实践中,常见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行为有很多。例如,以虚拟项目吸收资金。不法分子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者对项目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吸引公众投资。一些人声称自己在开发高科技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但实际上项目子虚乌有。还有以养老服务为名吸收资金。一些养老机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幌子,向老年人群体收取床位预订金、会员费等,承诺未来提供养老服务并给予利息回报,但最终无法兑现。另外,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形式吸收资金。组织者以互助、合作等名义,要求成员定期缴纳一定款项,然后以轮流使用或者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大量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我们在面对各种投资、集资活动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