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企业主体是谁?
我公司现在面临破产情况,正在走破产程序,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程序里企业主体到底是谁。是破产管理人,还是公司原来的管理层,又或者是公司本身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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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企业主体仍然是该企业本身。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由法院对企业进行的一种特殊程序。
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概念。首先是企业法人,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就是以企业法人的身份进行各种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入破产程序后,虽然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但它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表明破产程序是针对企业法人这一主体的债务清理程序。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虽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企业主体。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在法院的监督下,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例如,破产管理人会接管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企业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公司原来的管理层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职权通常会受到很大限制。他们不再能够像以前那样自由地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是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例如,他们需要向破产管理人 移交企业的相关资料和财产等。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企业主体始终是企业法人本身,破产管理人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管理机构,公司原来的管理层则是在一定程度上协助破产程序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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