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进入破产管理后能否作为执行主体?

我有个案子,被告公司进入了破产管理程序。我之前已经申请了对该公司的执行,现在不清楚在它进入破产管理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把它当作执行主体来让法院执行我的判决内容。想了解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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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进入破产管理后,关于其能否作为执行主体,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管理的概念。破产管理是指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时,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变价和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目的是公平地清偿公司的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因为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需要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分配,以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如果继续进行个别执行程序,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人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完全不能作为执行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会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务。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会按照方案进行执行,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从这个角度看,在破产程序框架内,以破产管理人代表的公司仍然是执行财产分配等事项的主体。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这明确了公司作为执行主体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财产分配的顺序和规则。 综上所述,公司进入破产管理后,原有的执行程序会中止,但在破产程序内,以破产管理人代表的公司仍会作为执行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和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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