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身份权,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相互拥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简单来说,配偶权保障了夫妻在婚姻中的地位、尊严和利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首先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重婚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也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因为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重婚行为破坏了这种忠实义务,使得另一方配偶的权利受到侵害。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甲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乙的配偶权受到了侵犯。 其次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配偶对婚姻的排他性权利。比如,丁在和戊结婚后,长期与己在外租房共同生活,戊的配偶权就受到了侵害。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不仅会对配偶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对其精神和心理造成严重创伤,这显然侵犯了配偶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平等、安全和尊重的权利。例如,庚经常对辛进行殴打和辱骂,辛的配偶权就因为家庭暴力而受到了侵犯。 最后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和遗弃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相互照顾的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比如,壬对生病的癸不闻不问,拒绝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生活照顾,这种遗弃行为就侵犯了癸的配偶权。 总之,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重要的权利,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当出现上述侵权行为时,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