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行为不属于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行为?

我公司正在申请破产,我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听说破产管理人有选择权,但不清楚哪些行为不在这个选择权范围内。我想知道明确的界定,这样在处理公司破产事务时能更清楚该怎么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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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具有一定的选择权。然而,并非所有行为都属于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范畴。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概念。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事项。这一权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详细探讨哪些行为不属于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行为。 第一,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存在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问题。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完成,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例如,甲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已经交付货物,甲公司也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那么这份合同就属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对其没有选择权。 第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对于单务合同,由于只有一方负有义务,不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况,所以破产管理人没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比如,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赠与义务的赠与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如果赠与尚未履行,由于这是单务合同,管理人不能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后也自始无效。对于这类合同,破产管理人不能基于选择权来处理,而是要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和处理。例如,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管理人应依法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而不是行使选择权。 第四,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合同。有些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了其权利行使主体,破产管理人不能行使选择权。比如,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破产管理人不能随意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明确不属于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行为,有助于准确把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保障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在处理破产事务时,相关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各类合同和事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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