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大抗辩权具体是哪些?


民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三大抗辩权。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做事,在对方没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之前,另一方可以不做自己的事。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货物的同时乙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发货,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应先供货给乙,但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此时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三大抗辩权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维护合同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这些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