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后还能再申请仲裁吗?
我之前和公司有劳动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现在我觉得调解结果不太合理,想知道还能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个事情,希望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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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处理中,劳动仲裁调解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仲裁调解是什么。劳动仲裁调解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争议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机构会制作调解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收了调解书,那么这个调解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来履行,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的。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调解协议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已经不属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范畴了,可能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例如,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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