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几条规定了暂时扣押嫌疑人?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有人跟我说可以暂时扣押嫌疑人,我就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刑法里,到底是哪一条规定了可以暂时扣押嫌疑人啊?我不太懂法律,就怕万一操作不当惹上麻烦,所以想弄清楚有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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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暂时扣押嫌疑人并不直接由刑法规定,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进行规范。 暂时扣押嫌疑人一般指的是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此外,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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