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采取临时羁押措施?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人是有权力对他人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的。因为我身边最近好像有点情况,感觉有人的行为像是在进行临时羁押,但又不确定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力,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弄清楚到底谁能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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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羁押措施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它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采取的。 在我国,有权力采取临时羁押措施的主要是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临时羁押措施。这里的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比如,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逃跑、串供等妨碍诉讼的可能,就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临时羁押。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也可以先行拘留,这其实也是一种临时羁押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除了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采取临时羁押措施。如果非法定机关和人员采取了类似行为,就属于非法拘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临时羁押措施的采取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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